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環保負責人:
檢查時間: 年 月 日 時至 時
檢查人員: 姓名: 單位: 環境監察執法證件號:
姓名: 單位: 環境監察執法證件號:
姓名: 單位: 環境監察執法證件號:
注:1.檢查組應當至少包括兩名具有執法證件的人員,可邀請專家參與檢查。 2.檢查人員要填寫檢查記錄并簽字。 3.對危險廢物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憑證。 4.根據評分細則給出得分。 5.備注欄可對檢查情況進行簡要記錄。 6.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同時產生新的危險廢物的,應執行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管理計劃制度”和“申報登記制度”。 7.檢查的主要內容不適用的,計為0分,并將該項分值從滿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換算達標、基本達標、不達標界值。
檢查項目 |
檢查主要內容 |
分數 |
達標標準 |
評分細則 |
檢查方法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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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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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許可證制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第五十七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二十條) |
1.從事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依法申請領取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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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與其經營范圍相對應的環保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具備相應的資質。 |
A.危險廢物運輸單位及車輛具有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資質; B.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有環評材料,且完成了“三同時”驗收; C.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有環評材料,且完成了“三同時”驗收; D.貯存場所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有關要求(貯存場所地面須作硬化及防滲處理;場所應有雨棚、圍堰或圍墻;設置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將沖洗廢水納入企業廢水處理設施處理或危險廢物管理;貯存液態或半固態廢物的,需設置泄露液體收集裝置;裝載危險廢物的容器完好無損)。
A、B項每項符合得1分,C、D項每項符合得2分。 |
資料檢查(查看運輸單位的相關資質;查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環評批復、驗收報告等)、現場核查(檢查貯存場所“三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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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危險廢物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處置。(僅適用于持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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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了符合要求的合同,并能在90個工作日內將危險廢物移給上述單位。 |
1.能在90個工作日內將收集的危險廢物轉移給具有相應經營資質的單位處理,能提供相應的合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經營記錄簿等相關證明材料,超期的提供發證環保部門同意延期的證明材料。得1分。 |
資料檢查(查看接收合同和接收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材料;查看經營情況記錄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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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許可證制度(《固體法》,第五十七條;《許可辦法》,第二十條) |
*3.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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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
1.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經營范圍與環保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所列范圍一致,且在有效期內。得1分。 |
資料檢查、現場核查(對照所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相關規定核對是否按要求從事經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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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識別標識制度(《固體法》第五十二條) |
4.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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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附錄A、《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HJ421-2008)所示標簽設置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識別標志。 |
1.設置了規范的(樣式正確、內容填寫完整)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得1分。 2.識別標志有1處錯誤。得0.5分。 3.未設置識別標志、識別標志樣式不正確或填寫內容有兩處及以上錯誤。得0分。 |
現場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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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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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均設置了規范(形狀、顏色、圖案均正確,錯誤兩處及以下)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得1分。 |
現場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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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計劃制度(《固體法》第五十三條) |
6.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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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齊全,危險廢物的產生環節、種類、危害特性、產生量、利用處置方式描述清晰。 |
A.危險廢物的產生環節、種類表述清晰; B.危險廢物產生量預測依據充分,且提出了減少產生量的措施; C.危險廢物的危害特性表述準確,且提出了減少危害性的措施; D.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表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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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查(查看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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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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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環保部門備案;及時申報了重大改變。 |
1.經縣(市、區)環保部門備案,并可提供相關備案證明材料;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及時報縣(市、區)環保部門重新備案。得1分。 |
資料檢查(由企業提供已經進行備案的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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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登記制度(《固體法》第五十三條) |
8.如實地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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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申報(可以是專門的危險廢物申報或納入排污申報、環境統計中一并申報);內容齊全;能提供證明材料,證明所申報數據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如關于危險廢物產生和處理情況的日常記錄等。 |
1.全面、準確地申報了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情況;且可提供證明材料(如:環評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危險廢物處置利用合同、財務數據等等)。得4分。 |
資料檢查(由企業提供已經申報登記的證明材料和相應的其他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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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登記制度(《固體法》第五十三條) |
9.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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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申報了重大改變。 |
1.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進行了及時申報。得1分。 2.發生重大改變未及時申報。得0分。 |
資料檢查(由企業提供已經進行備案的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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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轉移聯單制度(《固體法》第五十九條) |
10.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如實填寫轉移聯單中接受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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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實際接收的危險廢物,如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
1.根據實際轉移的危險廢物,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如實填寫接收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聯單按規定交付相應單位。得2分。
注: 若當地實行電子轉移聯單,企業如實、規范填寫電子轉移聯單,也視為符合要求,得2分。 |
資料檢查、現場核查(現場查看聯單,并與經營情況記錄等進行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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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轉移聯單保存齊全,并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同期保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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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截止檢查日期前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齊全。 |
2.近五年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保存齊全,數據、類別等信息與經營記錄薄一致。得1分。 3.聯單保存不齊全或數據、類別等信息與經營記錄薄不一致。得0分。
注:往年度此項檢查已扣分的,核查其他年度情況,不重復扣分。 |
資料檢查、現場核查(現場查看聯單,并與經營情況記錄等進行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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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轉移聯單制度(《固體法》第五十九條) |
*12.需轉移給外單位利用或處置的危險廢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給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活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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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處置過程產生但不能自行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給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
1.利用處置過程產生但不能自行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給持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提供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轉移聯單等證明材料。得1分。 |
現場核查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逐一核對,如核查焚燒飛灰的去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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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利用處置過程產生不能自行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應與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簽訂的委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合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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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與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簽訂的合同。 |
1.有與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簽訂的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內。得1分。 |
資料檢查(查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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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急預案備案制度(《固體法》第六十二條) |
14.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8號)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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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外事故應急預案。 |
A.應急預案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及負責人; B.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應的處理措施; C.有應急預案中要求配置的應急裝備及物資; D.內部及外部環境發生改變時,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了修訂。
1.制定了應急預案且達到以上全部要求。得1分。 2.未制定應急預案或不能達到上述要求。得0分。 |
資料檢查(查看應急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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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急預案備案制度(《固體法》第六十二條) |
15.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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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地環保部門備案。 |
1.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市、區)環保部門備案,有相關的證明材料。得1分。 |
資料檢查(由企業提供已經進行備案的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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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預案要求每年組織應急演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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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組織應急預案演練。 |
A.有詳細的演練計劃; B.有演練的圖片、文字或視頻等記錄; C.有演練后的總結材料; D.參加演練人員熟悉應急防范措施。
以上每項符合得0.5分。 |
資料檢查(查看演練記錄)、現場詢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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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貯存設施(《固體法》第十三條、第五十八條) |
17.貯存期限不超過一年;延長貯存期限的,報經相應環保部門批準。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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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貯存不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報經相應環保部門批準。 |
1.危險廢物貯存不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得1分。 |
資料檢查(查看經營情況記錄簿)、現場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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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分類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未混合貯存性質不相容且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裝載危險廢物的容器完好無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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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分類貯存;裝載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無破損、泄漏和其他缺陷。 |
A.危險廢物做好了分類收集、貯存; B.裝載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無破損、泄漏和其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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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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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未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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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分類貯存。 |
1.危險廢物未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得1分。 |
現場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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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利用處置設施(《固體法》第十三條、五十五條;《許可辦法》第二十一條) |
20.按照有關要求定期對利用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進行環境監測,并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等相關標準要求。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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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頻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環境監測報告,并且污染控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
1.近一年內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了監測,有環境監測報告且監測頻次和項目符合要求,污染控制(包括焚燒、填埋)符合控制標準的要求。得14分。 2.近一年內進行了監測,但監測項目或頻次不滿足相關要求、監測出現超標后及時經過整改能落實達標排放的,可酌情打分。 |
對照相關標準查看環境監測報告、現場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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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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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封場的填埋場采取封閉措施,設置了永久性標記。 |
1.對封場的填埋場采取封閉措施,設置了永久性標記。得1分。 |
現場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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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運行安全要求(《許可辦法》第五條) |
22.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除外)入廠時進行特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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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接收的性質不明確的危險廢物進行危險特性分析。 |
1.對所接收的性質不明確的危險廢物進行危險特性分析,提供分析報告。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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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查(查看分析報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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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定期對處置設施、監測設備、安全和應急設備、以及運行設備等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應對環境監測和分析儀器進行校正和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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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對相關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且運行正常。 |
A.定期對處置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且運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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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查、現場核查(查看檢查和維護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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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按照培訓計劃定期對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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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培訓計劃,并開展相關培訓。單位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物收集、運輸、暫存、利用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單位制定的危險廢物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應急預案等各項要求;掌握危險廢物分類收集、運輸、暫存、利用和處置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 |
A.對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物收集、運輸、暫存、利用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了培訓,有開展培訓的圖片、文字或視頻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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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查(查看培訓計劃和培訓記錄)、現場詢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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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制度(《固體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許可辦法》第十八條) |
25.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55號)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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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經營情況記錄簿,能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經營情況。 |
1.建立了經營情況記錄簿,涵蓋了危險廢物詳細分析記錄、接收記錄、利用處置記錄、新產生危險廢物記錄(不新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除外)、內部檢查記錄、設施運行及環境監測記錄、人員培訓記錄、事故記錄和報告、應急預案演練記錄等9項內容,且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經營情況,數據準確。得2分。 3.未建立經營情況記錄簿,或記錄簿涵蓋的內容缺兩項及以上、數據錯誤兩處及以上。得0分。 |
資料檢查(查看其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依據聯單抽查若干批危險廢物的經營、記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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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環保部門的要求,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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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定期向環保部門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情況。 |
1.定期向環保部門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情況,數據真實可靠,可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得2分。 |
資料檢查(查看近幾年危險廢物經營情況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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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制度(《固體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許可辦法》第十八條) |
27.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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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保存時限要求。 |
1.危險廢物經營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永久保存)。得1分。 |
資料檢查(查看其每年度的經營情況記錄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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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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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評估:達標 □ 基本達標 □ 不達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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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評估標準: 1.滿分為60分,48分及以上為達標;36-47分為基本達標;35分及以下為不達標。 2.第3條、12條為否決項,即該項不得分,則綜合評估不達標。 3.考核年度內企業由于危險廢物管理不當發生了突發環境事件的(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綜合評估為不達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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