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聯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實時監控,實施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陜西省范圍內從事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 陜西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對全省的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設區市環保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聯單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危險廢物轉移實行電子聯單制度。
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通過《陜西省固體廢物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實現。
第五條 危險廢物產生者及其它需要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移出者”)在轉移危險廢物之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通過《信息系統》申請電子聯單。
第六條 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執行一份電子聯單;每車、船(次)中有多類危險廢物時,每一類別危險廢物執行一份電子聯單。
第七條 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如實填寫電子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危險廢物轉移時,通過《信息系統》打印危險廢物轉移紙質聯單,加蓋公章,交付危險廢物運輸單位隨車攜帶。
第八條 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按照聯單對危險廢物填寫的情況核實,通過掃描電子聯單條碼進行交接確認,并在運輸過程中隨車攜帶。
第九條 危險廢物運至接受單位后,運輸單位將隨車攜帶的紙質聯單交接受單位,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按照聯單內容對危險廢物核實驗收,通過掃描電子聯單條碼進行接受確認。
接受危險廢物的當天,接受單位應當通過《信息系統》打印紙質聯單一式叁份,加蓋公章,一份自留存檔,一份交運輸單位,另一份在十日之內交付移出單位。
移出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信息系統》打印紙質聯單,自留存檔。
第十條 危險廢物接受單位驗收發現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與聯單填寫內容不符的,應當及時向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移出單位。
第十一條 紙質電子聯單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應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延長聯單保存期限的,應當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聯單。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電子聯單參照國家統一格式由《信息系統》自動生成。
聯單編號由2位字母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編碼格式:年份(4位)+省份(2位)+市(2位)+危險廢物類別代碼(2位)+流水號(4位)。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危險廢物收集、儲存、運輸技術標準
下一篇: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